3.业务员李某受甲公司采购大豆的委托,持盖有公司章的空白合同书去乙公司采购大豆。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签订大豆买卖合同,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,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视为完成交付,大豆总价款为200万元,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100万元货款,甲公司收到货后付清余款。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,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。李某发现时值大蒜销售旺季,遂擅自与乙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又签订了大蒜买卖合同,总价款为200万元,其余条款与大豆买卖合同约定相同。2019年10月8日,乙公司接照的定将大豆和大蒜交给丙公司,甲公司将100万元大豆款和100万元大蒜款支付给乙公司,按照托运合同约定,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货物运抵甲公司。10.月11日,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以210万元转卖大豆的合同,后大豆价格上涨,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以230万元转卖大豆的合同。丙公司在运输途中,擅自将大豆以20万元的价格以自己名义转卖给王某,并当场交货,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,要求王某返还大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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