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张三借款50万元,以公司一套价值50万元的办公设备抵押,双方立有抵押字据,但未办理登记。后又向李四借款50万元,还是以该办公设备设立质押担保,并将该办公设备交付李四占有。甲公司得到借款后,与乙公司签订了原材料买卖合同。合同约定价款总额为60万元,甲公司预付定金10万元,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%计算。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剧变,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滞销,无法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,并与张三、李四及乙公司发生纠纷。诉至法院后,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:李四在占有该办公设备期间,不慎将其损坏,送修理店修理。因李四未交修理费5万元,该办公设备现已被修理店留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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