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宏盛餐厅是张三、李四、王五组建的合伙企业,张三以现金出资5万元,占50%的合伙份额。李四以自己家的一处门面房作为餐厅的经营场所,占30%的份额,但该门面房房产证上记载的房产所有者是李四的妻子。王五是厨师,以自己的劳务出资占20%份额。在餐厅经营过程中,因王五在购入食材时把关不严,导致用餐的顾客赵六食物中毒,入院治疗。在治疗过程中,应赵六快速康复的要求,医院使用了一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进口药物,该项费用为5000元。出院后,赵六即要求宏盛餐厅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损失共计15000元。张三认为赵六使用的5000元的进口药物没有必要,拒绝对该项费用进行赔偿。李四认为此事都是王五作为厨师没有尽到责任,要求王五赔偿赵六的全部损失。但是王五认为,既然是合伙,就应该风险共担,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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